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,合规吗,违法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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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植物生长调节剂是什么

 

植物生长调节剂是指用于促进或抑制发芽、生根、花芽分化、开花、结实、落叶等植物生理机能的人工合成药剂。高等绿色植物体内有一种起促进和抑制作用的代谢产物,是植物生命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物质。这种由植物本身合成的有机物叫植物生长素。为提高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,用人工方法合成了一系列具有类似植物生长素活性的化学药剂,以控制植物的生长发育及其他生命活动,称为植物生长调节剂。现已发现具有调控植物生长和发育功能化合物有胺鲜酯(DA-6)、氯吡脲、复硝酚钠、赤霉素、乙烯利、芸苔素内酯和多效唑等。

 

植物生长调节剂并不能为植物提供发芽、生根、开花、结果,长叶说需要的养分。没有养(肥)分(料)支撑,光植物生长调节剂来促进植物发芽、生根、花芽分化、开花、结实、落叶,只会虚长,产生严重的后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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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植物生长调节剂归属于农药

 

因此植物生长调节剂被归属于农药,使用时需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、时期和方法。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。但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,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,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,甚至死亡。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,并且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。

 

三、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肥料应按照农药进行登记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监管

 

根据《农药管理条例》,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,该产品就属于农药,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监管。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,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,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,确定为假农药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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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生产和经营假农药,后果很严重

 

对生产和经营假农药,《农药管理条例》也有明确规定,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,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,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经营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 

五、肥料中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可检出

 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,其中GB/T37500-2019《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》标准的发布,让监管在肥料里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违法行为有了技术支撑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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标准适用于水溶性肥料、复合肥料、复混肥料、掺混肥料等肥料中复硝酚钠、2.4-D、脱落酸、萘乙酸、氯吡脲、烯效唑、吲哚-3-乙酸、吲哚丁酸等植物生长调节剂含量的测定。

 

标准中各目标物的方法检出限和定量限分别为:复硝酚钠3mg/kg和10mg/kg;2.4-D5mg/kg和10mg/kg;脱落酸、萘乙酸、氯吡脲、烯效唑3mg/kg和10mg/kg;吲哚-3-乙酸、吲哚丁酸5mg/kg和10mg/kg。

2019年7月19日 09: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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